|
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1012)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大、中、小学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需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65%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5%
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 90%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三、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从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 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治疗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 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后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证明文件;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以转帐方式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它非正式病床或者挂床住院。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 :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未满期保险费 :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附表:
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
每十万元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
被保险人
|
保险费
|
|
幼儿园儿童
|
40
|
|
中小学生
|
20
|
|
大中专学生
|
30
|
|